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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日
从哈维以及章鱼保罗的世界里回过神来,再看新闻网站的首页,都有些不习惯了:怎么每天都是灾祸?天灾人祸。像是逼着中国人报复性消费悲情、愤怒,以及无奈。注册了微博,就更增添了这种感觉。那些曝料的只言片语,或许就是一语中的,又或许只是三人成虎,但总能成功吸引注意力,让我无法静下心来,看完一篇文章。
上周,有人形容为“记者劫”,说的是接连发生的新闻从业者遭遇打击事件,包括经济观察报记仇子明遭警方通缉、南京官员阻止记者直播爆炸事故、报道紫金矿业记者家属同日车祸,以及霸王集团员工围攻报社。
新闻从业者的报道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护尊重,事实上,就算某人并不供职于任何一个新闻机构,他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应该得到保障,不论是国家机器还是利益集团都不可擅以武力相胁。罔顾职务行为之实,打击记者人身安全,更应为现代民主社会绝对不能容忍。从这一点来说,通缉事件后,《证券日报》董少鹏撰文质疑仇子明没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实在是有不知轻重、捡了鸡毛当令箭之嫌。
记者、媒体均不应有特权,所依仗者无非言论自由,维护仇子明权利,实乃维护公民权利。所以,当通缉事件告一段落,“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新闻出版总署声明之语)权利得到重申之时,我就开始期待将对此种权利的讨论放回到具体层面上,放回到对媒体操守的判定上。就人论人,就事论事。
以此来看,董少鹏文中确有值得记取之处:“是否仇子明只要采写了质疑凯恩股份公司的‘文章',就一概都属于‘正常的依法监督'?报以及个人究竟有没有其他的利益诉求?报及其个人有无滥用媒体的监督权?”
《新世纪周刊》王烁事后发表的博文也有此一段,强调“新闻工作者最好的履职手段,同时也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工具,是准确和全面的报道……言论固当自由,但时有掌握言论枢纽者不孚此任,收红包则缄口,不进供则以负面报道相挟,明知采访对象谎言如流却趋奉迎之只为这样更卖座,为求煽情视剪裁事实为无物”。
权利不可侵犯,操守尚待查证。我没有能力进行调查,无法判断仇子明及其供职之经济观察报在相关报道中是否有滥用媒体权利、背弃公器操守之处。所以,我倒是十分期待凯恩集团在通缉令取消后,仍旧将报社告上公堂,由司法机关来断个曲直,看看究竟是谁的操守有不可告人的“内幕”。
老记杨海鹏在微博上拒绝因通缉事件而“入盟记者维权组织”,称“我现在已经不敢为同行背书了,经历的故事太多,一些可以说是可怕”。又引用一个传言,称有丽水政法委官员向人民日报记者抱怨:“这些年到丽水市来采访的全国各地记者,几乎十个就有九个半接受红包与好处费,大家都不干净,何苦苦苦相逼?”
“大家都不干净”。这话,我相信。此记者非彼记者,此公司非彼公司,此官员非彼官员,今下,人人都是个体,再用群体的光环、荣誉、形象来为某一个体背书操守,实在是幼稚天真。同床者尚且可能异梦,何况只是同行?中国社会道德整体沦丧,媒体行业里的黑暗面,不见得就比别的行业里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