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随后,相关各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个人税延养老险五年后,个人税延养老险终于落地,是中国在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方面一个实质性的举措。
根据相关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在领取保金的时候,投保人多处在退休阶段,税率也会相应降低,因此个税递延对于投保人会带来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个人税收递延型保险在发达国家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在中国由于养老金体系发展极端不平衡,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占比极小,无论市场还是研究机构对于税延养老险已经呼吁了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