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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企业账户:一个历史的螺旋

许可:倘若企业法人无法开立非银行支付账号,那么新规不仅限制了它们的选择权,还有损那些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支付机构。

新年伊始,人民银行发布的新规不断,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尤为引入瞩目。作为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号令)的升级版,新规不仅是“办法”到“条例”的语词变化,更在内容上体现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创新性,堪称非银行支付领域的“根本大法”。也正因如此,有关“支付账户”的界定才值得思忖再三。如新规第2条所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读罢该条,一个疑问油然而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开立支付账户了吗?要想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勾陈过往,且作一番探幽索隐。

企业法人账户:账户的最初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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